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网站首页
基地概况
学术团队
学科平台
研究成果
人才培养
西夏学界
基地动态
基地刊物
文化开发
项目简报
媒体西夏
支部活动
数据库
西夏文献数据
西夏文物数据
西夏遗址数据
西夏研究数据库
西夏学著作数据库
西夏论文数据库
西夏学位论文数据库
西夏影视数据
西夏文字排版系统
夏汉通输入法
西夏文录入系统
通知公告
more
.
朔方论坛2023年第7讲(总第...
[11-08]
.
朔方论坛2023年第6讲(总第...
[11-08]
.
朔方论坛2023年第5讲(总第...
[09-22]
.
朔方论坛2023年第4讲(总第...
[09-18]
.
朔方论坛2023年第3讲(总第...
[09-05]
.
第八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论坛...
[07-06]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数据库
>>
西夏研究数据库
>>
西夏学位论文数据库
>>
正文
【关闭】
【打印】
博士1998年度
发布方: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3-04-19 浏览次数:
姓名
邵方
题目
西夏婚姻家庭
专业
中国民族史
(西夏学)
导师
史金波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年份
1998
内容摘要
《西夏婚姻家庭》主要对于西夏社会的婚姻、家庭、亲属制度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在西夏学婚姻家庭的这一研究领域,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作为西夏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的研究,由于新的西夏文文献的译释与刊布成为可能。本文则是主要依据这些新的西夏文文献资料以及汉文史料中有关西夏婚姻家庭的资料完成的。
一、对于西夏婚姻的研究
在党项民族内迁及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完成了封建化,其婚姻形态也由过去“妻其庶母、伯叔母、嫂子弟妇、不能同姓”的收继婚转变为一夫一妻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婚姻。西夏社会的婚姻已具有明显的买卖性质。在西夏国家大法《天盛律令》中出现的缔结婚姻的环节,似与汉族社会由来已久的婚姻成立的“六礼”相当。同时,“父母之命”被认为是婚姻的主要裁决权,“媒妁之言”亦是婚姻形成的重要环节,“婚价、嫁妆”成为婚姻兑现的重要条件。《天盛律令》规定的“出妻”制度采用了中原王朝的“七出”。
体现西夏婚姻制度的《天盛律令》在制定婚姻规范时,虽然深受中原王朝法律《唐律疏议》、《宋刑统》的影响,但仍然有自己的特点:如《天盛律令》对婚权的规定中虽然主婚权属于父母和期亲,但子女本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天盛律令》还规定了寡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嫁,实际上给予寡妇再婚权;《天盛律令》对婚价和嫁妆次节划分明显,数量规定具体,按官品大小、地位高低作出限制、不准超出。对于良赋不婚的规定,唐宋法律严格禁止,而西夏社会只对于未经主人允许的良贱婚配加以限制,实际上只要主人允许或官人愿意,良贱婚配是可以进行的。
西夏婚姻中盛行着姑舅表婚。西夏婚姻中妻妾之分、嫡庶之别不像中原地区那样界限森严。西夏社会妇女地位较高。西夏社会对于非婚性行为和非婚生子女相对宽容,且女嫁不从夫姓。西夏社会中族际通婚在皇室与民间均普遍存在。
二、对于西夏家庭的研究
西夏家庭形态是以同居共财的扩大家庭为主要形态,同时存在着核心家庭、单亲家庭、隔代家庭等多种类型。扩大家庭主要由祖父母、父母、子女的纽带联结而成的主干家庭及由兄弟关系联结而成的联合家庭构成。西夏社会宣扬共居共财,这与唐宋王朝的统治思想是一致的,但西夏社会家庭成员的共居共财又有其特点:父母在(若父母同意)子孙可以别籍,甚至子孙擅自用财时不治罪,这些都是有别于唐宋社会的。由《天盛律令》对于亲属之间连坐范围的规定,大致可以看出西夏同居的成员一般包括已身之妻子、同居子女、孙子女、媳、孙媳、祖父母、父母、伯叔及伯叔妻、未嫁姑、未嫁姐妹等。
西夏社会的扩大家庭已经确立了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宗法制度,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下,家庭成员按辈份、依尊卑长幼形成不同的等级结构,家长高踞于全体家庭成员之上,是西夏家庭中的最高管理者,并且具有监护权、经济权、家法处置权、婚姻权以及尊严保护权。西夏家庭成员之间崇尚和睦相处,顺从孝敬尊长,并提倡兄弟之间同财共居,互敬友爱。同时西夏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家长)负责对国家承担赋税徭役,种类繁多,《天律盛令》诸卷多有体现。
三、对于西夏亲属制度的研究
对于西夏亲属制度的研究主要从亲属称谓及分类、亲等与服制的制定、以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拟制等方面加以论述。西夏亲属称谓中有准确含义的名称已有70多种,在亲属分类中有“直系与旁系”之分,“辈份”之分、“宗亲与姻亲”之分、“称呼者本身性别”之分等鲜明特征。亲属称谓的构成中存在着核心称谓,并且出现了基本修饰语如“节”。西夏亲属称谓制具有高度的描述性,每一不同的亲属均赋有不同称谓。同时由于原始社会的遗风在亲属称谓中的保留,西夏亲属称谓中较多使用合称称谓。在西夏亲属制度中深刻地体现出了礼制的因素,西夏社会承袭中原服制,规定了服制的内容与范围,制定了亲等,体现了宗亲与非宗亲之别,确立了夫权至尊的地位和嫡长子、长孙的名份。并且在亲属等级制度的延伸下,体现出了不同亲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亲属关系之间的法律效力。《天律盛令》中存在大量反映西夏亲属关系之间法律效力,如亲属间的荫庇、连坐、容隐,以及亲属互犯(亲属相杀、相盗、相奸、相卖)时的处罚规定,均源于中原王朝的法律,但又有所变通。如对于庶母亦服三年丧,尊长伤杀卑幼时也要受到一定处罚,反映出西夏社会的等级制度不及唐宋严格。在西夏亲属关系的拟制中,具有养子养女与养父母、原来处父母的双重亲属关系。
关键词
西夏学;婚姻;家庭
上一条:
博士1999年度
下一条:
博士1987年度
copyright@ 2010 版权所有: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院 地址:中国·宁夏·银川·西夏区文萃北街217号
电话:0951-2061080 传真:0951-2061083 邮编:750021 E-mail:xxx@nxu.edu.cn